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渔家乐协会
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渔家乐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渔家乐理论与实践、渔家乐营运与管理的群众团体和有志于发展渔家乐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加强对渔家乐的组织和管理,为推动度假区渔家乐持续稳定发展和推进渔家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本团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苏州市相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清水岸澄北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食品行业卫生要求,加强治安卫生管理,合法、守法经营。规范渔家乐行业管理,鼓励和指导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积极开展优质服务,促进渔家乐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间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积极推广渔家乐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三)积极探索渔家乐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围绕渔家乐提档升级,逐步培植一批优质化服务的典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渔家乐产业的相关服务。
(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对渔家乐的评比授牌等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在本行业有显著成绩的,对本团体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获得本团体的表扬、奖励和推荐。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八)服从本团体制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产业发展指导规划;
(九)与本团体经常联系,会员间互动协作、提供信息、交流经验。
第一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最终事宜;
(九)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25%。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